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乌镇声音】专访丨亚信安全陆光明:传统安全边界逐渐消亡 须建立新型立体防御体系******
伴随数字经济时代的开启,产业生态和生产组织方式带来了深刻变革,但同时也遇到了新困难、新挑战。在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亚信安全总裁陆光明接受光明网记者专访表示,数字化转型推动了传统安全边界的消亡,这就需要建立新型立体防御综合解决方案,实现常态化、实战化、体系化运营管理。
陆光明谈到,过去网络边界清晰,用户能够在各个节点上部署相应的安全产品来进行安全防御。然而,边界的逐步消亡,数字资产的暴露面增加,都给网络威胁攻击提供了新的“暗道”。
“这种情况下,需要部署的是整个纵深防御和体系化防御,不仅从云、网、边、端都能进行形成网络威胁发现、处置、响应、阻断等一系列能力,还要能够把不同安全能力关联分析,对整个攻击链条进行完整回溯,形成联动。”陆光明表示,在网络安全思维转变,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大趋势面前,网络安全市场的平台化已是大势所趋。期待建立全网安全免疫防御系统,在安全平台基础上,形成一整套全面高效的安全解决方案,实现了丰富的威胁情报与安全产品能力联动,实现全网协同、立体纵深防御。(记者 刘昊 李政葳)